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蔡文貴、陳真真、謝靜雯
- 上訴人張章龍、伍國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45號上訴人 張章龍 上訴人 伍國基 上列當事人與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977,67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8,5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書 記 官 白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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