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魏式璧、賴文姍、郭慧珊
- 當事人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仁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元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103,73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62,5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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