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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張國彬吳登輝甯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上字第68號

上訴人
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堅梁
被上訴人
吳美
被上訴人
吳晃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1 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81年12月30日簽訂合建契約書(下稱系爭合建契約),約定由被上訴人吳美提供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岡山區(99年12月24日前為高雄縣岡山鎮,下同)大仁段3207、3215、3217地號土地,被上訴人吳晃榮提供其所有坐落同段3220地號土地(上述4 筆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由伊負責在系爭土地上興建地下1 層至地上12層之電梯大樓(下稱系爭建物),被上訴人取得系爭建物1 至4 樓及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3 ,伊取得系爭建物5 至12樓及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3 ,並約定於系爭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被上訴人應即提供必要證件、印鑑等交與陳維傑代書事務所,將伊分得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移轉予伊或伊指定之人。伊於85年10月5 日取得系爭建物使用執照及所有權狀,已依約將系爭建物1 至4 樓所有權依被上訴人指示移轉登記予吳晃榮,詎被上訴人遲不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3 移轉登記予伊。嗣伊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履行,經原法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195 號判決伊勝訴(下稱系爭前案),兩造於系爭前案判決後之97年3 月26日,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爭議成立和解並經公證(下稱系爭和解契約),被上訴人始於97年4 月間依系爭和解契約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3 移轉登記予伊。然被上訴人依系爭合建契約本應於85年10月5 日伊取得使用執照時即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3 移轉登記予伊,卻遲至97年4 月間始履行,而伊就系爭建物5 樓至12樓為預售屋時已售出68戶,出售總價為新台幣(下同)97,378,000元(每戶出售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因被上訴人遲不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予伊,致承購戶無法向銀行貸款,造成伊對承購戶違約,因此無法收取買賣尾款,依預售屋出售總價扣除伊已收取之價金29,614,000元(每戶已收取之價金詳如附表所示)及建造成本38,764,3 11 元後,伊受有29,079,689元之損害,依吳美、吳晃榮提供系爭土地之面積比例分別為409/471 、62/471,吳美應賠償25,251,789元,吳晃榮應賠償3,827,899 元。爰依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吳美應給付上訴人25,251,789元,被上訴人吳晃榮應給付上訴人3, 827,899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依系爭合建契約第5 條約定,上訴人至遲應於84年7 月14日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惟上訴人延至85年7月1 日申報完工,已逾期超過4 個月以上,依系爭合建契約第18條約定,視同違約,上訴人所建系爭建物之5 樓至12樓應歸伊所有,伊有權拒絕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並無債務不履行情事,上訴人尚且需賠償伊鉅額之違約金;惟兩造為求和諧解決,已於97年3 月26日前簽署系爭和解契約,並於第5 條載明:「對於本合建事件訴訟之全部爭議,雙方同意以此和解書所載和解條件作為解決全部爭議之合意」,故上訴人再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自無理由;又上訴人在87年8 月17日即就所分得系爭建物5 至12樓中之53戶房屋以信託登記之方式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林太陽,甚至於96年3 月28日將上開53戶房屋提供予訴外人蘇國嘉設定12,000,000元之抵押權,足見上訴人早已將分得之系爭建物部分挪為私人用途,因而無法對承購戶履行買賣契約,且伊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3 移轉予上訴人後,上訴人不但未向全體購買戶履約,反而將系爭土地出賣予訴外人梁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蘇國嘉,故上訴人對承購戶違約與伊是否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無關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經審理後,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吳美應給付上訴人25,251,789元,被上訴人吳晃榮應給付上訴人3,827,899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於本院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81年12月30日簽訂系爭合建契約,約定由被上訴人吳美、吳晃榮提供系爭土地,由上訴人負責在系爭土地上興建地下1 層至地上12層之電梯大樓(即系爭建物),被上訴人取得系爭建物1 至4 樓及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3 ,上訴人取得系爭建物5 至12樓及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3 ,並約定於系爭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被上訴人應即提供必要證件、印鑑等交與陳維傑代書事務所,將上訴人分得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移轉予上訴人或上訴人指定之人。

㈡上訴人於簽訂系爭合建契約後,於82年1 月10日與訴外人連年連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年連發公司)簽訂「房地委託建築及銷售合約書」,由上訴人委託連年連發公司於系爭土地上建築定名為「碧雲小築」之地下1 層至地上12層之電梯大樓(即系爭建物),並代理銷售。

㈢上訴人委由連年連發公司於82年7 月14日取得系爭建物之建造執照並申報開工;依系爭合建契約第5 條約定,上訴人應於84年7月14日完成系爭建物之建造。

㈣上訴人於85年10月5日取得系爭建物使用執照及所有權狀。上訴人於86年2 月21日將系爭建物1 至4 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吳晃榮所有。

㈤連年連發公司代理銷售上訴人就系爭建物分得部分共計68戶,總成交金額為97,378,000元,已收價金為29,614,000元,兩者差額為67,764,000元(詳如附表所示)。

㈥上訴人前曾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3 ,經原法院於97年2月29日以96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判決上訴人勝訴,嗣告確定(即系爭前案)。

㈦兩造於97年3 月26日簽訂系爭和解契約,並經原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蕭家正公證。

㈧被上訴人依系爭和解契約之約定,於97年4 月間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3 予上訴人。

五、兩造爭點:

㈠兩造成立系爭和解契約後,上訴人是否仍得就系爭土地移轉乙事對被上訴人請求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

㈡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移轉乙事是否應負給付遲延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六、兩造成立系爭和解契約後,上訴人是否仍得就系爭土地移轉乙事對被上訴人請求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

㈠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736 條定有明文。又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此為同法第737 條所明定。查,系爭和解契約約定:「本和解書源引於... 雙方所立之合建房屋契約(按即系爭合建契約)... 後因甲方(即被上訴人)未配合乙方(即上訴人)辦理土地... 持分共有移轉登記等事項,致延遲至今,雙方和解而書立本和解書,雙方和解條件如下:... ⒌本件合建爭議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2 月29日96年度重訴字第195 號判決在案(按即系爭前案判決),甲方(被上訴人)同意不上訴,乙方(上訴人)放棄判決主文權益,對於本合建事件訴訟之全部爭議,雙方同意以此和解書所載之和解條件作為解決全部爭議之合意」,此有和解書附卷足稽(見原審卷一第23-24 頁)。職是,以系爭和解契約起首即載明兩造成立和解之緣由,係因被上訴人遲延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等情,末後則記載雙方同意以和解書所載之和解條件作為解決「全部」爭議之合意,足見被上訴人遲延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縱使導致上訴人受損,該損失已在系爭和解契約合意解決之範疇內,兩造分別取得或負擔系爭和解契約所約定之權利、義務,原基於系爭合建契約所得行使之債務不履行債權均告消滅。則被上訴人抗辯兩造簽立系爭和解契約後,上訴人不得再向伊請求賠償遲延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損害,係屬有據。

㈡上訴人雖主張:系爭和解契約僅針對土地移轉問題,與伊本件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售屋損失無涉云云。而證人即受上訴人委任處理系爭和解契約事宜之上訴人股東吳明福固證述:(系爭和解契約)第5 條約定,是指土地,全部都是談土地的事等語(本院卷第110 頁背面、第111 頁)。惟系爭和解契約第1 條約定:「甲方(被上訴人)自簽立和解書完成公證程序之翌日起3 日內應提供上述4 筆土地(按即系爭土地)辦理所有權全部之3 分之2 比例移轉登記為持分共有之所需件予雙方指定之代書,以便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方(上訴人)或乙方(上訴人)指定之人。惟土地增值稅及過戶費用由乙方(上訴人)負擔」。第2 條約定:「乙方(上訴人)負責完成合建房屋(按即系爭建物)之公共設施、水電、電梯初步工程完工符合使用,期限以8 個月為限,乙方(上訴人)應將上開合建房屋中編號5 樓I 棟及H 棟第2 間房屋產權移轉予甲方(被上訴人),惟甲方(被上訴人)須負擔房屋契稅及過戶費用」。第3 條約定:「雙方同意全部車位之分配方式,係以各方持有房屋比例作為依據,即甲方取得全部車位3 分之1 ,乙方取得全部車位3 分之2 」。第4條約定:「雙方所立合建契約書時,乙方(上訴人)給予甲方(被上訴人)3,000,000 元保證金... 今由雙方再作成決議,上開保證金抵償乙方(上訴人)向甲方(被上訴人)借款400,000 元與承諾增建予甲方(被上訴人)吳晃榮所有3層樓房之對價,決議後不得再有任何爭議之」。以上各節觀諸系爭和解契約至明。故此,由系爭和解契約僅第1 條約定係關乎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移轉,其餘第2 、3 、4 條約定均與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無涉,且係另課以上訴人將系爭建物公共設施施作完成及應另移轉系爭建物內其他2 筆房屋、增建吳晃榮所有之3 層房屋等義務,足徵上訴人及證人吳明福所稱系爭和解契約僅針對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移轉為約定,不及其他云云,顯與系爭和解契約約定之內容不符,而無可採。

㈢參以,上訴人於系爭前案審理中一再敘及被上訴人延宕不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致伊未能辦理銀行貸款、交屋予購屋者,產生重大損失等情(見外放系爭前案節錄影卷第76、93、120 、126 頁);而被上訴人於系爭前案就上訴人所敘前情,亦陳稱系爭建物並無完全達到完工狀態,欠缺大部分水電公共設施,依系爭合建契約第18條約定,伊可向上訴人請求移轉系爭建物5 至12樓房屋之所有權,並可向上訴人請求逾期完工日數依每日50,000元計算之違約金等詞(見外放系爭前案節錄影卷第135-136 頁)。由是,以兩造於系爭前案除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移轉為舉證及辯論外,併各就系爭合建契約所衍生之建物完工、違約處罰等節為攻擊防禦,益見系爭和解契約第5 條所約定「... 對於『本合建事件訴訟之全部爭議』,雙方同意以此和解書所載之和解條件作為解決『全部爭議』之合意」等詞(見原審卷一第23-24 頁),係包含上訴人所謂因被上訴人遲未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而衍生之售屋損失。

㈣據上,堪認上訴人所稱其因被上訴人未依系爭合建契約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而受有未能收取售屋尾款等損失,業經兩造於系爭和解契約內與系爭合建契約其他履約爭議一併合意解決。從而,上訴人於簽立系爭和解契約後,再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遲延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損害,洵屬無據。

七、綜合前述,兩造就系爭合建契約所衍生之履約爭議,業已合意依系爭和解契約所約定之條件予以解決,上訴人於簽立系爭和解契約後,無從再本於系爭合建契約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遲延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損害。從而,上訴人依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吳美應給付上訴人25,251,789元,被上訴人吳晃榮應給付上訴人3,827,899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無礙本件勝負之判斷,爰不一一論敘,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代號 │ 購買人 │  成交價  │ 已付金額 │ 尚欠金額 │
│    │      │        │          │(新台幣)│(新台幣)│
├──┼───┼────┼─────┼─────┼─────┤
│ 1  │ AB5  │陳基益  │315萬元   │95萬元    │220萬元   │
├──┼───┼────┼─────┼─────┼─────┤
│ 2  │ A6   │翁飛燕  │159萬元   │48萬元    │111萬元   │
├──┼───┼────┼─────┼─────┼─────┤
│ 3  │ A7   │黃阿嬌  │164萬元   │50萬元    │114萬元   │
├──┼───┼────┼─────┼─────┼─────┤
│ 4  │ A8   │許淑真  │168萬元   │51萬元    │117萬元   │
├──┼───┼────┼─────┼─────┼─────┤
│ 5  │ A9   │楊嘉惠  │164萬元   │50萬元    │114萬元   │
├──┼───┼────┼─────┼─────┼─────┤
│ 6  │ AB10 │黃賢德  │324萬元   │98萬元    │226萬元   │
├──┼───┼────┼─────┼─────┼─────┤
│ 7  │ A11  │李春鎮  │164萬元   │50萬元    │114萬元   │
├──┼───┼────┼─────┼─────┼─────┤
│ 8  │ BD7  │劉達妹  │271萬元   │82萬元    │189萬元   │
├──┼───┼────┼─────┼─────┼─────┤
│ 9  │ BD8  │江桂珍  │278萬元   │84萬元    │194萬元   │
├──┼───┼────┼─────┼─────┼─────┤
│ 10 │ B9   │黃崇殷  │160萬元   │48萬元    │112萬元   │
├──┼───┼────┼─────┼─────┼─────┤
│ 11 │ B11  │劉泰良  │164.5 萬元│49萬元    │115.5 萬元│
├──┼───┼────┼─────┼─────┼─────┤
│ 12 │ B12  │鄭劉金對│160萬元   │48萬元    │112萬元   │
├──┼───┼────┼─────┼─────┼─────┤
│ 13 │ C5   │趙湘麟  │113萬元   │34萬元    │79萬元    │
├──┼───┼────┼─────┼─────┼─────┤
│ 14 │ C6   │劉玉齡  │114萬元   │35萬元    │79萬元    │
├──┼───┼────┼─────┼─────┼─────┤
│ 15 │ C8   │郭美青  │115萬元   │39萬元    │80萬元    │
├──┼───┼────┼─────┼─────┼─────┤
│ 16 │ C7   │林雅惠  │115萬元   │35萬元    │80萬元    │
├──┼───┼────┼─────┼─────┼─────┤
│ 17 │ C9   │王孟美玉│117萬元   │36萬元    │81萬元    │
├──┼───┼────┼─────┼─────┼─────┤
│ 18 │ C10  │許林春美│122萬元   │37萬元    │85萬元    │
├──┼───┼────┼─────┼─────┼─────┤
│ 19 │ C11  │蔡德利  │119萬元   │36萬元    │83萬元    │
├──┼───┼────┼─────┼─────┼─────┤
│ 20 │ D5   │鄧蓓蓓  │113萬元   │34萬元    │79萬元    │
├──┼───┼────┼─────┼─────┼─────┤
│ 21 │ D6   │陳郭嘉美│114萬元   │39萬元    │79萬元    │
├──┼───┼────┼─────┼─────┼─────┤
│ 22 │ D9   │黃賜隆  │106萬元   │36萬元    │70萬元    │
├──┼───┼────┼─────┼─────┼─────┤
│ 23 │ D10  │荊元威  │105萬元   │35萬元    │70萬元    │
├──┼───┼────┼─────┼─────┼─────┤
│ 24 │ D11  │凌素趁赺│117.5 萬元│35萬元    │82.5萬元  │
├──┼───┼────┼─────┼─────┼─────┤
│ 25 │ D12  │鄭劉金對│115萬元   │35萬元    │80萬元    │
├──┼───┼────┼─────┼─────┼─────┤
│ 26 │ E5   │黃張素珠│99萬元    │30萬元    │69萬元    │
├──┼───┼────┼─────┼─────┼─────┤
│ 27 │ E6   │黃秋櫻  │108萬元   │33萬元    │75萬元    │
├──┼───┼────┼─────┼─────┼─────┤
│ 28 │ E7   │黃清美  │105萬元   │32萬元    │73萬元    │
├──┼───┼────┼─────┼─────┼─────┤
│ 29 │ E8   │衛元娟  │108萬元   │33萬元    │75萬元    │
├──┼───┼────┼─────┼─────┼─────┤
│ 30 │ E9   │李敏夫  │110萬元   │33萬元    │77萬元    │
├──┼───┼────┼─────┼─────┼─────┤
│ 31 │ E10  │林鈴雪  │110萬元   │33萬元    │77萬元    │
├──┼───┼────┼─────┼─────┼─────┤
│ 32 │ E11  │許春美  │110萬元   │33萬元    │77萬元    │
├──┼───┼────┼─────┼─────┼─────┤
│ 33 │ F5   │張麗真  │138萬元   │45萬元    │93萬元    │
├──┼───┼────┼─────┼─────┼─────┤
│ 34 │ F6   │劉雄昌  │147萬元   │44萬元    │103萬元   │
├──┼───┼────┼─────┼─────┼─────┤
│ 35 │ F7   │邊宜華  │125萬元   │38萬元    │87萬元    │
├──┼───┼────┼─────┼─────┼─────┤
│ 36 │ F8   │黃鳳珠  │128萬元   │39萬元    │89萬元    │
├──┼───┼────┼─────┼─────┼─────┤
│ 37 │ F9   │王景馨  │130萬元   │39萬元    │91萬元    │
├──┼───┼────┼─────┼─────┼─────┤
│ 38 │ F10  │楊崑田  │130萬元   │39萬元    │91萬元    │
├──┼───┼────┼─────┼─────┼─────┤
│ 39 │ F11  │洪永利  │125萬元   │38萬元    │87萬元    │
├──┼───┼────┼─────┼─────┼─────┤
│ 40 │ F12  │鄭劉金對│145萬元   │44萬元    │101萬元   │
├──┼───┼────┼─────┼─────┼─────┤
│ 41 │ G5   │蔣具    │170萬元   │51.4萬元  │118.6 萬元│
├──┼───┼────┼─────┼─────┼─────┤
│ 42 │ G6   │劉信輝  │165萬元   │50萬元    │115萬元   │
├──┼───┼────┼─────┼─────┼─────┤
│ 43 │ G11  │劉陳雪嬌│175萬元   │53萬元    │122萬元   │
├──┼───┼────┼─────┼─────┼─────┤
│ 44 │ G12  │徐秀凌  │179萬元   │54萬元    │125萬元   │
├──┼───┼────┼─────┼─────┼─────┤
│ 45 │ G1-7 │翁嘉慧  │95萬元    │28萬元    │67萬元    │
├──┼───┼────┼─────┼─────┼─────┤
│ 46 │ G1-8 │莊海清  │95萬元    │29萬元    │66萬元    │
├──┼───┼────┼─────┼─────┼─────┤
│ 47 │ G1-9 │王美鳳  │93萬元    │28萬元    │65萬元    │
├──┼───┼────┼─────┼─────┼─────┤
│ 48 │ G1-10│周貴芬  │99萬元    │30萬元    │69萬元    │
├──┼───┼────┼─────┼─────┼─────┤
│ 49 │ G2-7 │郭楊寶貴│85萬元    │26萬元    │59萬元    │
├──┼───┼────┼─────┼─────┼─────┤
│ 50 │ G2-8 │江國華  │86萬元    │26萬元    │60萬元    │
├──┼───┼────┼─────┼─────┼─────┤
│ 51 │ G2-9 │王俊丁  │85萬元    │26萬元    │59萬元    │
├──┼───┼────┼─────┼─────┼─────┤
│ 52 │ G2-10│陳銘嬌  │89萬元    │27萬元    │62萬元    │
├──┼───┼────┼─────┼─────┼─────┤
│ 53 │ H5   │孫慧菱  │139萬元   │45萬元    │94萬元    │
├──┼───┼────┼─────┼─────┼─────┤
│ 54 │ H6   │蔡麗珠  │142.2 萬元│43萬元    │99.2萬元  │
├──┼───┼────┼─────┼─────┼─────┤
│ 55 │ H7   │呂月雪  │145萬元   │44萬元    │10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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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H9   │何季英  │145萬元   │44萬元    │10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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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H11  │郭忠義  │295萬元   │90萬元    │20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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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H12  │鄭水順  │150.3 萬元│45萬元    │105.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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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I5   │孫慧菱  │139萬元   │37萬元    │10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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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I6   │林麗鳳  │163萬元   │50萬元    │11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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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I7   │王季華  │164萬元   │49萬元    │11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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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I8   │劉人鳳  │164萬元   │50萬元    │114萬元   │
├──┼───┼────┼─────┼─────┼─────┤
│ 63 │ I9   │何餘英  │157萬元   │48萬元    │109萬元   │
├──┼───┼────┼─────┼─────┼─────┤
│ 64 │ I10  │黃賜隆  │171萬元   │51萬元    │120萬元   │
├──┼───┼────┼─────┼─────┼─────┤
│ 65 │ I12  │林三元  │165.3 萬元│50萬元    │115.3 萬元│
├──┼───┼────┼─────┼─────┼─────┤
│ 66 │ A12  │劉金鐘  │164萬元   │49萬元    │115萬元   │
├──┼───┼────┼─────┼─────┼─────┤
│ 67 │ C12  │劉金鐘  │115萬元   │34萬元    │81萬元    │
├──┼───┼────┼─────┼─────┼─────┤
│ 68 │ E12  │劉金鐘  │108萬元   │32萬元    │7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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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9737.8萬元│2961.4萬元│677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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