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4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47號
- 上訴人
- 翁來福
- 訴訟代理人
- 楊昌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育誠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棟
- 訴訟代理人
- 江正傑
張明賢
林丞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