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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4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許明進徐文祥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47號

上訴人
翁來福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律師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江正傑

      張明賢

      林丞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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