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16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許明進黃國川蘇姿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16號

上訴人
智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武
上訴人
順瑩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瑩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因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578,172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9,513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判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