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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6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陳真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6號

上訴人
徐鈞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複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被上訴人
民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水立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下列事項尚有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5 月24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就下列事項予以說明其意見:公司法第192 條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 人,若公司董事因董事長辭任之故少於3 人,則董事會是否即無法召開,否則縱為召開所作成之決議亦為無效?或仍得由其餘2 名董事組成董事會,並做成決議?被上訴人公司所主張召開2 次董事會,是否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開或少於3 人之董事所組成,其決議仍屬無效?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陳真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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