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徐鈞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男律師
- 複代理人
- 柯淵波律師
- 被上訴人
- 民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水立
- 訴訟代理人
- 唐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下列事項尚有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5 月24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就下列事項予以說明其意見:公司法第192 條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 人,若公司董事因董事長辭任之故少於3 人,則董事會是否即無法召開,否則縱為召開所作成之決議亦為無效?或仍得由其餘2 名董事組成董事會,並做成決議?被上訴人公司所主張召開2 次董事會,是否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開或少於3 人之董事所組成,其決議仍屬無效?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