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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蔡文貴謝靜雯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94號

上訴人
向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被上訴人
金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珠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湯東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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