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葉雅強、陳錦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363號上 訴 人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訴訟代理人 邱修逸 被上訴人 陳錦扇 號 (現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被上訴人 楊汶靜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