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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更㈠字第17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㈠字第17號

上訴人
欣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蘭
上訴人
周麗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1 年9 月18日本院100年度上更㈠字第17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481 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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