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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 當事人
    林胤丞林詠千林厚權林珮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林胤丞 上 訴 人 林詠千 上 訴 人 林厚權 上 訴 人 林珮仙 前列三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林榮閣 人 上 訴 人 許莉卿 上 訴 人 林榮閣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李衣婷律師 被上訴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訴訟代理人 馬俊偉 被上訴人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 被上訴人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旗興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廖敏如 被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戴家誠 蘇維國 張瑾雯 被上訴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被上訴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瑾(即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人) 訴訟代理人 林涵如 複代理人 余永璿 被上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訴訟代理人 江明道 被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芳來 樓 訴訟代理人 劉銀珠 訴訟代理人 陳榮騰 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複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本件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6 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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