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胤丞、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林胤丞 林詠千 林厚權 林珮仙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許莉卿 林榮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李衣婷律師 被上訴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訴訟代理人 馬俊偉 被上訴人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原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 被上訴人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廖敏如 被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保誠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張瑾雯 蘇維國 戴家誠 被上訴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被上訴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瑾(即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人) 訴訟代理人 尹景宣 被上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江明道 被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芳來 訴訟代理人 陳榮騰 劉銀珠 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複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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