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22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阜康生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森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武聰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書 記 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