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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張國彬甯馨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9號

上訴人
黃正輝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
訴訟代理人
黃春景
訴訟代理人
徐瑛鍛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被上訴人
一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1 年7 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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