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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建上易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蔡明宛曾錦昌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易字第8號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圓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徐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懋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富晟
訴訟代理人
姚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兩造請於庭前7 日列表陳報本件工程第1 至139 支基樁各係何時、何人施作及相關證據,並施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記載情形,繕本逕送對造)。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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