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抗字第29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294號
- 抗告人
- 陳聰傑
- 相對人
- 高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理由六第三行及第四行關於「..除其中94年准許訴訟救助1 件外..」之記載,應更正為「..除其中准許訴訟救助數件(包含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75號、98年度審救字第16號、第67號、99年度審救字第77號及本院94年度聲字第1 號等;至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87號,雖第一審裁定准許訴訟救助,嗣抗告第二審後,經廢棄原裁定確定)外..」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