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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訴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蔡文貴謝靜雯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號

上訴人
滿庭福養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雄
被上訴人
鄭盛賢
被上訴人
王志吉
被上訴人
吳政達
被上訴人
美商仙妮蕾德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業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上訴人逾限,仍未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 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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