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訴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滿庭福養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吉雄
- 被上訴人
- 鄭盛賢
- 被上訴人
- 王志吉
- 被上訴人
- 吳政達
- 被上訴人
- 美商仙妮蕾德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得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業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上訴人逾限,仍未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 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