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0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朱文續原名朱續).
- 訴訟代理人
- 石繼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超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維毅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盈欣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阿柔
- 訴訟代理人
- 連立堅律師
李淑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簡色嬌、法官郭慧珊、法官黃科瑜」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成員之記載,與原本之記載不符,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自應予以更正。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