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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0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03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朱文續原名朱續).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盈欣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柔
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律師

      李淑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簡色嬌、法官郭慧珊、法官黃科瑜」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成員之記載,與原本之記載不符,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自應予以更正。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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