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如欲企業有限公司、陳慶雄、三一營造有限公司、倪勝雄、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梁洋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雄 被上訴人 三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勝雄 被上訴人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95,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64,520 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 記 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