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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許明進徐文祥蘇姿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27號

上訴人
淶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淑芬、王淑芬間因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24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45,5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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