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蔡文貴、謝靜雯、李昭彥
- 法定代理人陳宗興、林高靜雅
- 上訴人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基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被 上 訴人 基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靜雅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書 記 官 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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