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鍾正光、張中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訴訟代理人 陳彩繁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被上訴人 張中周 21之1號 被上訴人 張明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