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3號
- 上訴人
-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正光
- 訴訟代理人
- 陳彩繁
- 訴訟代理人
- 李玲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中周
- 被上訴人
- 張明吉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仲良律師
- 21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3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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