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訴訟代理人 陳彩繁 李玲玲律師 被上訴人 張中周 住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1段145巷21之張明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 年1 月2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