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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3號

上訴人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訴訟代理人
陳彩繁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被上訴人
張中周 住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1段145巷21之
被上訴人
張明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 年1 月2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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