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睿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蔡明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6號上 訴 人 睿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樂到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84 萬271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萬8072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限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書 記 官 蘇恆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