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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高金枝吳登輝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9號

上訴人
達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
被上訴人
統一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德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朱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重要之證據方法,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25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金枝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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