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9號
- 上訴人
- 達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榮
- 訴訟代理人
- 楊申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淑靜律師
- 被上訴人
- 統一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男律師
朱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重要之證據方法,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25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