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76號
- 上訴人
- 善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英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葉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735,474 元(本訴部分為4,638,762 元、反訴部分3,096,712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7,939 元(本訴部分為70,404元,反訴部分47,535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 、 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判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