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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許明進鄭月霞陳真真

                   100年度重上第81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高雄市岡山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袁德明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中天全球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
法定代理人
鄭碧山
法定代理人
陳仕龍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2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之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岡山區公所」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岡山區公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錯誤,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高雄縣岡山鎮公所」前因民國99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合併,由「高雄市岡山區公所」承受訴訟(原審卷第242 、290 頁),則本院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陳真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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