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第81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高雄市岡山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袁德明
- 訴訟代理人
- 謝國允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中天全球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麗珠
- 法定代理人
- 鄭碧山
- 法定代理人
- 陳仕龍
- 訴訟代理人
- 鄭瑞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2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之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岡山區公所」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岡山區公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錯誤,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高雄縣岡山鎮公所」前因民國99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合併,由「高雄市岡山區公所」承受訴訟(原審卷第242 、290 頁),則本院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