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許明進、鄭月霞、陳真真
- 法定代理人袁德明、王麗珠
- 上訴人高雄市岡山區公所
- 被上訴人中天全球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第81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高雄市岡山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袁德明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中天全球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 鄭碧山 陳仕龍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2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之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岡山區公所」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岡山區公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錯誤,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高雄縣岡山鎮公所」前因民國99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合併,由「高雄市岡山區公所」承受訴訟(原審卷第242 、290 頁),則本院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書 記 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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