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91號上 訴 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明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書 記 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