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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簡色嬌林紀元郭慧珊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91號上 訴 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明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書 記 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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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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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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