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
- 上訴人
- 陳天信
- 訴訟代理人
- 沈旻燕
- 訴訟代理人
- 陳新三律師
- 上訴人
- 丁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懷
- 上訴人
- 紀文豹
- 上訴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4 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4 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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