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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蔡文貴謝靜雯陳真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83號

上訴人
齊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忠
被上訴人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薛東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鳳山區農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38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1 年5 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 年5 月2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又上訴人前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駁回,於101 年6 月19日送達上訴人確定在案。茲上訴人已逾上開補正限期,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陳真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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