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蘇姿月
- 當事人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1號 法定代理人 陸榮輝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楊啟志律師 陳勁宇律師 被上訴人 建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劉陳月溶 號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劉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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