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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蔡文貴謝靜雯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凌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珠
再審被告
允盛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任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53,700 元,應徵裁判費10,7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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