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徐文祥謝靜雯劉定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2號

被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當事人與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41,31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60,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及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唐奇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