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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徐文祥劉定安洪能超
  • 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 上訴人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4號上 訴 人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家興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96 萬475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3萬4704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書 記 官 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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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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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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