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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

上訴人
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加仁
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被上訴人
太古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見思
被上訴人
SWIRE SHIPPING LTD.
法定代理人
Martin Cresswell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陳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104 年1 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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