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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破抗字第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許明進徐文祥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抗字第4號

抗告人
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杭芸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不服民國101 年8 月23日100年度破抗字第4 號所為駁回再為抗告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 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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