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破抗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抗字第6號
- 再抗告人
- 元上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昕智
上列再抗告人因宣告破產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8 月17日101 年度破抗字第6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再抗告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