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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簡色嬌郭慧珊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上訴人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ristopher Watson(克里斯托拖弗‧華特森)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被上訴人
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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