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蔡明宛、魏式璧、劉傑民
- 法定代理人劉炳輝、郭道明、梁世芳
- 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四季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 訴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被 上訴 人 四季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世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1 年8 月22日本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2 號判決,提起上訴。其中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95,3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6,935 元;上訴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904,7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9,863元,分別未據繳納。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均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分別繳納上揭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書 記 官 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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