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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陳真真李昭彥謝靜雯
  • 法定代理人
    曹禎男、王玉清

  • 當事人
    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僑林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上字第71號上 訴 人 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禎男 訴訟代理人 曹天成 上 訴 人  僑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清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分別對於民國101 年4 月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0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1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㈠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除確定部分;㈡僑林興業有限公司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僑林興業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僑林興業有限公司新臺幣柒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僑林興業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極品公司負擔千分之二,餘由僑林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按於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但書、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上訴人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極品公司)原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⒈命極品公司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⒉駁回極品公司後開第3 項之訴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⒈部分,僑林公司在第一審之反訴及假執行之宣告均駁回。㈢僑林公司應再給付3,650,850 元及自100 年3 月1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原判決命極品公司給付部分之上訴,並減縮請求僑林公司應再給付2 百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74 頁至第176 頁、第181 頁至第181-1 頁)。另上訴人僑林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僑林公司)原上訴聲明請求極品公司應再給付3,580,569 元及自100 年8 月3 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請求極品公司應再給付3,970,972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97 頁),乃均合於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極品公司起訴主張:極品公司於民國99年3 月31日標得訴外人國立交通大學(下稱交通大學)招標之學生五、六舍整修工程,再於99年4 月20日就前揭工程中之床櫃組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與僑林公司簽訂供應商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僑林公司施作724 組多功能床櫃組,每組價格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含稅),總價為6,516,000 元,極品公司並先支付工程總價40% 即2,606,400 元為定金,再於板材進場組裝時給付第2 期款項1,954,800 元即工程總價30% 。詎僑林公司提供之床櫃組有瑕疵,經業主即交通大學及監造人即訴外人林松茂建築師要求改善,僑林公司仍未予改善,嗣後由交通大學就床櫃組部分,以每組減價2375元驗收通過,因僑林公司實際施作724 組,故遭減價1,719,500 元,此損害自應由僑林公司賠償。另交通大學追減床組PVC 鍵盤抽屜、PVC 通氣盤及嵌入式軟質止滑條,工程總價共計追減282,360 元,僑林公司即未施工,應扣減工程款。再僑林公司未依契約第3 條⒍及第4 條㈨於完工後清除廢棄物,極品公司自行僱工支出廢棄物清運費8925元;僑林公司復損壞交通大學器物,致極品公司代為賠償11,520元。另僑林公司未能提出符合系爭契約約定之材料,交通大學乃送驗材料,以確保床櫃組品質,致極品公司支出檢驗費59,325元,此檢驗費用自應由僑林公司負擔。又因僑林公司施工有瑕疵,除經減價驗收通過外,並致遭交通大學依工程採購契約第4 條第1 項處以違約金7,301,700 元,此亦應由僑林公司負擔。爰依系爭契約及民法第493 條、第494 條、第495 條第1 項之規定為本件請求等語。就反訴部分則以:依系爭契約第4 條㈦之約定,工程變更須經由雙方核准後,僑林公司方能依約定施工,惟僑林公司未依此約定,自行在樓梯鐵條上挖防滑凹槽,自不得請求。再依圖說櫥櫃工程製造規範及施工說明第1 條第2 點(下稱乙圖,見原審卷㈠第24頁)所示,僑林公司本即應提供18㎜TH木心板及固定床組在牆壁上,依床組細剖詳圖附件一第2 點、第5 點(下稱甲圖,見原審卷㈠第23頁)之說明及床櫃組詳圖,均記載1 個床櫃組需有4 根床柱,始得獨立使用,另依系爭契約第4 條約定價金包含營業稅,僑林公司自不得請求增加工程款及5%營業稅等語置辯。求為判決:㈠僑林公司應給付7,428,53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3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僑林公司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極品公司後開第2 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均廢棄。㈡僑林公司應再給付2 百萬元及自100 年3 月1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㈢僑林公司之上訴駁回。 僑林公司則以:兩造簽訂系爭契約後,僑林公司於99年5 月26日組裝樣品2 組,邀同極品公司、交通大學及監工單位確認規格、型式、價格,並取消床組配件PVC 鍵盤抽屜、PVC 通氣盤及嵌入式軟質止滑條部分,再於99年6 月25日檢附所有材料送交審查,未據通知有何不合格,應認極品公司已受領,不得再為爭執。又系爭契約乙圖為廚房櫥櫃規範,非床櫃組板材規範,僑林公司亦已依乙圖第1 條第2 項約定提供板材,另極品公司未限期通知修補瑕疵,又未舉證係因板材不合格遭扣款,自不得請求減少報酬。縱板材不合約定,亦不得扣除已使用材料成本,而僅得減少差額106,790 元,另床框不合格部分,亦應由極品公司舉證遭扣款,且極品公司亦僅得請求因不合規定減損之價值126,338 元。系爭工程每一床櫃組追減PVC 鍵盤抽屜、PVC 通風片、嵌入式止滑條,應各以120 元、11.5元及28.5元計算。此外,極品公司並未證明僑林公司有何損壞交通大學設備之事實,又檢驗費用僅為27,825元,且與僑林公司無涉。至極品公司遭業主處以違約金,乃極品公司與業主間之契約約定,與僑林公司無關,自不得請求賠償等語置辯。另反訴以:極品公司本要求於床櫃組樓梯裝設嵌入式止滑條,嗣變更設計取消,改為在樓梯鐵條上挖防滑凹槽,因此增加加工費用7240元及模具費用7350元。再依系爭契約甲圖右邊圖示左上之「櫃體門片橫剖詳圖」,僑林公司僅需提供塑合板,極品公司嗣要求為木心板,致增加1,743,030 元。再依甲圖兩張床僅需6 根床柱,詎極品公司變更設計每床櫃組需4 根床柱,總計增加724 根床柱,以每根床柱528 元計算,增加床柱費用382,272 元。又極品公司額外要求僑林公司增加系爭契約未約定之固定床組於牆壁上,而增加五金材料費30,177元,另極品公司應給付補貼之5%營業稅即325,800 元。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為本件反訴等語。求為判決:極品公司應給付4,168,336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關於⒈命僑林公司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⒉駁回僑林公司後開第3 項之訴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⒈部分,極品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宣告均駁回。㈢極品公司應給付3,970,972 元及自100 年8 月3 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㈣極品公司之上訴駁回。 原審判命僑林公司應給付極品公司50,15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極品公司應給付僑林公司37,52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極品公司就本訴敗訴部分之2 百萬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僑林公司就本訴敗訴部分及反訴敗訴部分之3,970,972 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其餘兩造敗訴部分業已確定。 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 ㈠極品公司於99年3 月31日標得交通大學招標之學生五、六舍整修工程,再於99年4 月20日將系爭工程與僑林公司簽訂供應商承攬契約,約定由僑林公司施作724 組多功能床櫃組,每組價格為9000元(含稅),總價為6,516,000 元,極品公司並先支付工程總價40% 即2,606,400 元為定金,再於板材進現場組裝時給付第2 期款項1,954,800 元即工程總價30% ,尚有尾款1,954,800 元未給付。 ㈡僑林公司完成之床櫃組數量為724 組。 ㈢僑林公司所製作之床櫃組,使用不符CNS6532 耐燃三級之板材施作於桌板板材及衣櫃側板,而未達「防焰一級、耐燃三級、防黴抗菌」之標準。 ㈣僑林公司所製作之床櫃組,就鋁合金床組之「落下衝擊、L型床框連結器強度」經測試不合格。 ㈤因極品公司與交通大學辦理變更工程,其中床組配件取消木製書桌PVC 鍵盤抽屜、木製置物櫃PVC 通氣盤及鋁合金樓梯嵌入式軟質止滑條,金額在單價13,480元基礎下另行製作單價分析,僑林公司亦同時未施作PVC 鍵盤抽屜、PVC 通氣盤及嵌入式軟質止滑條。 ㈥極品公司支出工地廢棄物清運費用8925元,僑林公司同意給付。 ㈦交通大學以系爭工程之施作有瑕疵,以每組床櫃組減價2375元於100 年2 月15日驗收通過。且因採減價收受,對極品公司按不符項目標的工料差額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之4 倍違約金7,301,700 元。嗣極品公司起訴請求酌減違約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度建字第14號判決核減違約金為2 百萬元,已於101 年7 月31日確定。 系爭工程床櫃組施工有無以下之瑕疵?若有,極品公司得否請求僑林公司賠償遭業主就床櫃組減價之損失1,719,500 元、處罰之違約金2 百萬元? ⑴床櫃組材質之美耐板部分,未依乙圖第1 條第2 點,以「耐燃三級及防霉抗菌之美耐板貼木心板」為床櫃組之主要材料,致未達契約圖說所要求之標準,經測試後不合格。 ⑵床組骨架鋁合金部分,未依甲圖附件一第2 點、第5 點之要求,致床組骨架鋁合金之「落下衝擊、L型床框連結器強度」經測試後不合格。 ㈠按解釋當事人立約之真意,除雙方中途有變更立約內容之同意,應從其變更以為解釋外,均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03 號、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次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0 條定有明文。亦即,工作物是否具有瑕疵,應以定作人與承攬人所約定之標準判斷。 ㈡經查:系爭契約第4 條第11款約定:驗收以業主驗收合格為準;第10條第1 款第4 目約定:僑林公司應在開工前,將本契約及所有工程圖表、工程說明書等,詳細審閱,倘有疑義、或圖說不符、或有遺漏或與實際情形不合等情事,均應事先詢明極品公司監造負責人員,並須遵照指示辦理,不得任意處置。倘使極品公司造成損害,違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依檢核過樣品尺寸材質為準);第12條第2 款約定:僑林公司自備材料、機具、設備在進場前,先送極品公司監造負責人員審查同意,如需辦理檢(試)驗作業等計畫,先洽請極品公司監造負責人員同意,並在施工前會同極品公司監造負責人員完成準備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後,始得進入施工程序。施工後,僑林公司廠商亦應會同極品公司監造負責人員或其代表人對施工之品質進行檢測(依僑林公司提供實際樣品之規範檢驗)等語,有系爭契約附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14頁、第16頁、第18頁)。足認僑林公司與極品公司所簽訂之系爭契約約定724 組多功能床櫃組所使用之材料應符合系爭契約所附圖說、工程說明書所示品質,並於施作前須取得監造負責人員審查同意。如有檢驗材料是否符合系爭契約約定品質之必要,僑林公司亦須會同監造負責人員完成準備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後,始得進入施工程序。易言之,依兩造系爭契約之約定,若僑林公司使用未通過檢驗符合系爭契約約定之品質材料施作系爭工程,該完成之工作物自不具有兩造約定之品質,而有瑕疵。 ㈢次查:系爭契約所附圖說甲圖附件一:鋁合金組合床組各項檢驗要求第2 點約定:落下衝擊試驗以200KG 之砝碼自床中央上方高度50CM處自由落下,中央桿下陷變形量少於2.5cm ;第5 點約定:床框連結強度試驗逐漸施壓於床框連結處10cm之橫桿上方,直至破壞,記錄最大施壓強度、破壞最大施壓強度不得低於1800kgf 。(橫軸移動速率為1000kgf/min );乙圖第1 條第2 點約定:耐燃三級及防霉抗菌之美耐板貼木心板」為床櫃組之主要材料等語,有系爭契約所附圖說甲圖及乙圖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23頁至第24頁)。足認系爭工程所使用之材料需符合上開圖說約定之品質。又系爭工程經交通大學指派之監造人員認定有⑴床櫃組材質之美耐板部分,未依乙圖第1 條第2 點,以「耐燃三級及防霉抗菌之美耐板貼木心板」為床櫃組之主要材料,致未達契約圖說所要求之標準,經測試後不合格。⑵床組骨架鋁合金部分:未依甲圖附件一第2 點、第5 點之要求,致床組骨架鋁合金之「落下衝擊、L型床框連結器強度」經測試不合格之瑕疵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5頁、第94頁至第95頁),足認系爭工程所使用之材料經監造人員檢驗後,確有不符系爭契約所附圖說約定之品質,而有瑕疵。嗣交通大學以系爭工程之施作有瑕疵,以每組床櫃組減價2375元(2375元×724 組=1,719,500 元)於100 年2 月15日 驗收通過;復因瑕疵遭減價之1,719,500 元並非銷項,無須給付5%營業稅85,975元,並經極品公司不再請求5%營業稅85,975元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5頁、第94頁至第95頁),並有極品公司101 年12月11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7 頁、第175 頁)。足認極品公司因僑林公司未依系爭契約約定品質之材料施作系爭工程,致業主即交通大學驗收不通過並另要求減價收受系爭工程,因而致極品公司受有1,719,500 元之工程款損失。則極品公司依上開系爭契約第10條第1 款第4 目之約定,自得向僑林公司請求損失1,719,500 元工程款之損害賠償。 ㈣又按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自得在不違反強行規定之範圍內就債務不履行之損害約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至損害賠償之範圍即民法第216 條第1 項所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亦有適用。 ㈤經查:系爭契約第10條第1 款第4 目約定:僑林公司應在開工前,將本契約及所有工程圖表、工程說明書等,詳細審閱,倘有疑義、或圖說不符、或有遺漏或與實際情形不合等情事,均應事先詢明極品公司監造負責人員,並須遵照指示辦理,不得任意處置。倘使極品公司造成損害,違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等語,業如前述。足認兩造就承攬人未依系爭契約圖說約定之材料品質施作造成之損害,約定定作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據此,極品公司若因僑林公司未履行債務致受有損害,自得依上開約定對僑林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㈥再查:交通大學以系爭工程之施作有前述瑕疵,以每組床櫃組減價2375元,於100 年2 月15日驗收通過。且因採減價收受,對極品公司按不符項目標的工料差額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之4 倍違約金7,301,700 元。嗣極品公司起訴請求酌減違約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度建字第14號判決核減違約金為2 百萬元,已於101 年7 月31日確定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8 頁),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度建字第14號確定判決暨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頁至第90頁背面、第139 頁)。足認僑林公司因違反系爭契約所附圖說之上開約定,使用不符合系爭契約約定品質之材料施作系爭工程,致工作物無法通過交通大學之驗收,交通大學乃減價收受,並依交通大學與極品公司間之契約約定,對極品公司處以違約金。亦即,若無僑林公司債務不履行之違約行為,極品公司便能合格驗收不致遭交通大學依約請求違約金,難謂其間無因果關係。又僑林公司之債務不履行行為致極品公司受有違約金之損害,兩造已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 款第4 目約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極品公司自得據此對僑林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且該2 百萬元違約金之損害屬於極品公司財產上所受損害,依上揭民法第216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僑林公司填補之。 ㈦至僑林公司主張:違約金之損害係基於交通大學與極品公司間之契約關係所生,縱僑林公司之施工有瑕疵,亦與違約金並無因果關係。另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5 款之約定,僑林公司僅需提供CNS 規範之板材即可,應無需再經極品公司及業主簽核,故僑林公司提供之美耐板符合系爭契約要求;乙圖要求美耐板規格為防黴抗菌高壓裝飾耐火板,與系爭契約本文第12條第5 款約定不同,應以系爭契約本文為主。再者,此防黴抗菌高壓裝飾耐火板無國際標準代號,僑林公司無法得經濟部標準局之試驗報告。僑林公司於99年5 月26日送2 組樣品至交通大學,僅要求升級為木心板,且自99年7 月29日起至8 月18日止,僑林公司陸續將樣品送至交通大學,從同年5 月26日至7 月29日長達2 個月交通大學均無意見,加計僑林公司7 月29日進場組裝25日,交通大學亦無意見,應可視為已經同意材料之品質。況交通大學99年7 月6 日會議記錄第13點載明「工區現場已有材料陸續進場,請建築師加強材料查驗查核。」可證建築師已在現現場查驗;又床組有強度不足問題,極品公司從未依民法第493 條第1 項規定通知僑林公司限期修補,致床組骨架鋁合金部分連結器強度經測試不過,應非可歸責於僑林公司等語。並引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報告、99年6 月25日國立交通大學營繕工程材料、技術文件及施工圖送審表、99年5 月26日交大簽收單、貨車送款請款單、99年7 月29日作業證明書、99年7 月6 日交通大學會議記錄(見原審卷㈠第82頁至第86頁、第80頁、卷㈡第67頁、本院卷第119 頁至第120 頁、第108 頁)。惟查: ⒈兩造已於系爭契約第10條第1 款第4 目就僑林公司未依約提供材質及施作尺寸所生之損害,約定極品公司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業如上述,因此極品公司本得依系爭契約對僑林公司請求因違約所致損害之賠償。又該2 百萬元違約金之發生雖係基於極品公司與交通大學間契約之約定,惟仍係因僑林公司未提供符合系爭契約約定品質之材料施作系爭工程所致,自不得推諉其間無因果關係。故僑林公司此一主張,並不足採。 ⒉系爭契約第12條第5 款乃約定:僑林公司製作之實際樣品,經極品公司及業主簽核後,僅提供符合CNS11366/11367國際標準規範及出廠證明等語,有系爭契約附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18頁)。依上開文意,該所要求提供符合CNS11366/11367國際標準規範及出廠證明,乃需先經極品公司及業主簽核後,始可僅提供該等文書。顯非謂無需極品公司及業主簽核,僅提供符合CNS11366/11367國際標準規範及出廠證明即符合兩造約定之品質。此徵諸系爭契約第12條第2 款約定:僑林公司自備材料、機具、設備在進場前,先送極品公司監造負責人員審查同意;如需辦理檢(試)驗作業等計畫,先洽請極品公司監造負責人員同意,並在施工前會同極品公司監造負責人員完成準備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後,始得進入施工程序。施工後,僑林公司廠商亦應會同極品公司監造負責人員或其代表人對施工之品質進行檢測(依僑林公司提供實際樣品之規範檢驗)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8頁),而可得知依系爭契約之約定,系爭工程之材料應由僑林公司提供,且須先經監造負責人員監測審查同意,復經交通大學及極品公司簽核後始得使用。是以,僑林公司主張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5 款約定僑林公司僅需提供CNS 規範之板材即可,應無需再經極品公司及業主簽核等語,顯與系爭契約之約定不符,應不足採。又僑林公司曾於99年6 月25日將系爭工程之樣品送極品公司審查,惟該送審表上之綜合審查意見欄未有任何記載,僅有兩造各自於廠商欄蓋章一情,有99年6 月25日國立交通大學營繕工程材料、技術文件及施工圖送審表在卷可據(見原審卷㈠第80頁)。可見系爭工程之樣品暨材料未經交通大學或極品公司簽核,則依上開系爭契約之約定,僑林公司所使用之材料尚未符合系爭契約約定之品質。另僑林公司曾向極品公司提出96年6 月14日、2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材料安泰美耐板之檢驗報告,其上記載防焰性級別:1 級等語一情,有上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報告附卷可據(見原審卷㈠第82頁至第86頁)。因該材料安泰美耐板之防焰性級別僅為1 級,尚不符合系爭契約所要求之「耐燃三級及防霉抗菌之美耐板貼木心板」之品質,自難僅憑上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報告逕認僑林公司使用之材料符合系爭契約之約定。 ⒊交通大學100 年8 月29日交大總繕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工程疑義書表示:極品公司於床組進場施工前曾於工區設置2 組床組樣品供交通大學及監造單位確認施作型式,惟其鋁合床組施作樣式與契約規定不同,並經交通大學於99年7 月7 日以工務通知書通知。且床組之衣櫥、書架等樣品安裝於工地時已組裝完成,無法當下目視審查表面材料是否符合契約規定,且極品公司表示後續會將床組相關材料證明文件彙集送審,故於99年7 月7 日交通大學及監造單位僅就床組相關組件做樣式確認,並未核定該批材料符合契約規定。…迄99年8 月25日極品公司申報竣工日後,亦未能依契約規定提出材料證明文件,致本案遲未能辦理工程驗收,且經交通大學通知亦未經改善。極品公司之床組材料進場施工過程即明顯可見進場之床組材料,已有明顯不符契約之情事(目視可見部分表面材非美耐板、部分美耐板未達契約規定厚度),除經交通大學99年8 月9 日辦理品質抽驗外,亦經監造單位於99年8 月24日去函要求改善在案。…且交通大學於99年10月13日收受極品公司傳真之鋁合金床組試驗報告,其檢驗結果確有不符規定項目,為恐尚有其他不符契約規定之瑕疵,交通大學即會同監造單位及極品公司辦理材料抽驗,分別檢測出極品公司所提供之衣櫥側板和桌板表面美耐板,以及鋁合金床組均不符合契約所約定之標準等語,有該函暨函附交通大學工務通知書、林松茂建築師事務所99年8 月24日99茂字第106 號函、TEST REPORT 、初驗記錄、試驗報告在卷可按(見原審卷㈠第192 頁至第193 頁、第209 頁至第214 頁、第215 頁、第216 頁至第218 頁、第194 頁至反面、第195 頁至第200 頁反面)。足認僑林公司於99年5 月26日送2 組樣品至交通大學後,交通大學已於99年7 月7 日通知極品公司該2 組樣品不符合契約約定。是以,僑林公司主張交通大學收受該2 組樣品至99年8 月18日止系爭工程施作完畢均未對床組材料品質表示意見等語,與事實不符,並不足採。況且,交通大學係將系爭工程承攬與極品公司,復由極品公司轉包與僑林公司,交通大學與僑林公司並未直接締約,依常情自不會逕行通知僑林公司修補瑕疵,而係通知極品公司,極品公司才轉知下包僑林公司。詎僑林公司主張交通大學業已同意其所提供材料之品質等語,無視交通大學多次告知極品公司材料不符合契約約定品質之上開事實,且交通大學與僑林公司並非契約當事人,交通大學自無須指示僑林公司,其所辯自不可採。 ⒋系爭契約係約定由僑林公司自行準備材料,並需在進場前取得符合系爭契約所附圖說約定之品質之檢驗證明,製作樣品經業主交通大學或極品公司簽核後,始得進場施作一節,已如前述。因僑林公司使用未符合系爭契約約定品質之材料施作系爭工程,致成品即床組骨架鋁合金之強度不符合系爭契約約定。亦即,床組骨架鋁合金即材料本身自始即不符合系爭契約約定之品質而需全部更換,如此即無修繕之可能。況且,系爭契約第3 條第11款第3 目已明定僑林公司需遵照系爭工程圖說施工,如驗收不合格之損失,即由僑林公司負責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2頁),並未約定極品公司需通知僑林公司修繕,否則不得請求驗收不合格之損失。是以,僑林公司主張極品公司未通知其前去修繕補足床組骨架鋁合金強度不足之瑕疵,致驗收不過,非可歸責於僑林公司等語,委無足取。 僑林公司應否負擔材料送檢之檢驗費用59,325元? ㈠經查:系爭契約所附乙圖參、施工規範第6 點約定:為確保材料品質,設計監造單位及業主認為有需要時,得隨時於現場抽取木材請公立檢驗單位檢驗,所需檢驗費用由承包商負擔等語,有系爭契約所附圖說附卷可考(見原審卷㈠第24頁)。足認兩造已約定材料檢驗費由僑林公司負擔。 ㈡次查:交通大學會同監造單位將系爭工程之樣品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而共支出檢驗費用59,325元一節,有僑林公司不爭執之交通大學初驗記錄、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統一發票等影本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4頁、原審卷㈠第41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156 頁至第159 頁)。則依系爭契約首揭約定,該檢驗費用59,325元自應由僑林公司負擔。㈢至僑林公司主張其已依系爭契約約定之品質交付工作物,及提供測試報告,極品公司無需再行檢測,該費用自不得向僑林公司請求等語。惟查:僑林公司提供之工作物品質,乃有床櫃組材質之美耐板未以「耐燃三級及防霉抗菌之美耐板貼木心板」為主要材料、床組骨架鋁合金之「落下衝擊、L型床框連結器強度」經測試不合格等瑕疵,且依系爭契約所要求提供符合CNS11366/11367國際標準規範及出廠證明,乃需先經極品公司及業主簽核後,始可僅提供該等文書,已如上述。極品公司自得為驗收所需,再予以檢驗,並依前揭約定,由僑林公司負擔費用。是以僑林公司上開主張,顯非可採。 系爭契約就床櫃組板材內部材質是否原約定為塑合板,經極品公司要求變更為木心板?若是,僑林公司得否請求極品公司給付材料價差1,743,030 元? ㈠經查:依系爭契約所附乙圖所示,僑林公司應提供18mmTH木心板貼美耐板之材質一節,有系爭契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㈠第24頁)。足認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僑林公司應提供木心板而非塑合板。則僑林公司主張系爭契約就床櫃組板材內部材質是否原約定為塑合板,經極品公司要求變更為木心板等語,與系爭契約之約定不符,自不足採。 ㈡至僑林公司主張:依系爭契約所附甲圖右邊圖示左上之「櫃體門片橫剖詳圖」中記載板材材料為塑合板,是系爭工程原約定之材料應為塑合板;且前交通大學博愛校區學生第三宿舍整修工程亦使用塑合板,交通大學系爭工程承辦人員吳佳珊、喬治國指示可依博愛校區學生第三宿舍材質式樣施作等語,並引用系爭契約所附圖說甲圖及博愛校區學生第三宿舍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16頁至第118頁)。惟查: ⒈證人即監造人林松茂證稱:承包商若有問題就要由監造單位解釋,塑合板確實是記載錯誤,但製作過床櫃組的廠商都知道塑合板不可能用在床板,投標廠商應該可以明顯知道圖示有誤,況且僑林公司實際送至工地之板材亦非塑合板,而是以木屑壓縮而成之積層板,且在上面貼有美耐板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5頁至第46頁),足認僑林亦知悉圖示之塑合板為錯誤記載,否則應提供塑合板於工地現場組裝,而非以積層板貼美耐板為材料組裝。 ⒉依交通大學博愛校區學生第三宿舍整修工程合約書含附圖影本所示:該工程就櫥櫃均要求為木心板,非塑合板,且需面貼耐燃三級高壓裝飾耐火板厚度1.2mm ;另交通大學101 年10月30日交大總繕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本校前完工學生第三宿舍之床櫃木板材質使用木心板等語等節,有博愛校區學生第三宿舍整修工程合約書含附圖17-14 (另置卷外)、上開函文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7 頁背面)。足認博愛校區學生第三宿舍整修工程非使用塑合板而係木心板。僑林公司雖提出博愛校區學生第三宿舍之照片佐證該宿舍之床櫃係用塑合板。惟證人即交通大學學生宿舍住宿服務組長喬治國結證稱:其持僑林公司提出之照片前往博愛校區學生第三宿舍比對實際物品,發現實品與照片不同,且實品即博愛校區學生第三宿舍床組經專家表示材質是木心板等語(見本院卷第153 頁),並提出實品照片為據(見本院卷第172 頁至第173 頁),佐以證人即交通大學系爭工程裝修業務行政人員吳佳珊、喬治國均證述未曾協同僑林公司人員前往博愛校區學生第三宿舍,亦未曾指示僑林公司可依該宿舍之材質式樣施作等語(見本院卷第151 頁至第151-1 頁、第153 頁)。是以僑林公司主張係依交通大學系爭工程承辦人員指示未使用木心板等語,自不可採。再者。縱然學生第三宿舍係使用塑合板,亦與本件系爭契約約定使用木心板無涉,自不能為有利僑林公司之判斷。 兩造是否合意變更系爭契約床柱設計而增加724 根床柱?若是,僑林公司得否請求極品公司給付增加費用382,272 元? ㈠經查:甲圖壹、床組說明之第1 點係載明:「床組及書桌、書架、衣櫃等,得採相併相連設計,但均需獨立使用」一節,有系爭契約所附圖說甲圖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23頁),足認每組床櫃組雖得相併相連,但也需得獨立使用,且甲圖右下床框與床護板、床圍、床柱之結合圖樣所示,床柱之樣式均為「∟」型圖示,並無「Τ」型圖示,足見並非兩張床中間若有相連部分則使用同一床柱即可,否則兩床櫃組分開即無法獨立使用,故系爭契約所附圖說甲圖所指之床組應為8 柱而非6 柱。佐以證人林松茂亦證稱:甲圖床組說明第1 點「得相併相連」的意思是書桌、床架和衣櫃要固定在一起,不是兩個床要連在一起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5頁);證人喬治國亦證稱:僑林公司所送樣品雖為6 柱,惟交通大學並不同意,仍要求8 柱,因為學生第二宿舍所用6 柱,於上下舖時,會影響鄰床等語(見本院卷第154 頁),益徵僑林公司主張依甲圖之床組說明,兩個床櫃組僅需6 根床柱等語,應屬有誤,則其主張極品公司需補償382,272 元之床柱費用,即無所據。 ㈡至僑林公司主張:交通大學係於99年7 月6 日始開會決議床組應有各自獨立腳架,且依證人喬治國所證,應係是學生反應後,業主交通大學始決定增為8 柱,自屬事後追加之工程,應補材料費382,272 元等語,並引用交通大學99年7 月6 日會議記錄(見本院卷第108 頁)、證人喬治國之證述。惟查: ⒈依系爭契約所附圖說甲圖壹、床組說明之第1 點之文字記載,床柱應為8 只,否則即無均需獨立使用之文字記載一節,已如前述。足認簽約之初兩造即約定僑林公司所準備之床組材料腳柱應為8 只,始得兩床分開各4 只而獨立使用。是以僑林公司主張係事後變更工程等語,即非可採。 ⒉交通大學99年7 月6 日會議記錄討論及決議第12點記載:床組各自有獨立腳架,現場樣品不符等語,有該會議決議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8 頁),徵諸交通大學101 年10月30日交大總繕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學生第三宿舍之床組2 組床柱為6 腳,該併聯型式床架經施做樣品會勘後,本院同意採用並據此驗收。惟系爭工程之床架型式經99年7 月6 日工地會議會勘床組樣品後,本院不同意該樣品2 組床組共用腳柱之設計,並要求廠商修正在案等語(見本院卷第107 頁),再佐以證人喬治國前開證述,足認學生第三宿舍之床組腳柱式樣係因交通大學同意而施作,至僑林公司就系爭工程雖採相同2 組床組共用腳柱式樣,惟業經交通大學參酌前使用情形及契約內容後,表明不同意變更。如此自難認定交通大學有指示極品公司變更追加工程。是以僑林公司自需依系爭契約原約定之式樣施工,而不得以學生第三宿舍之床組腳柱式樣,主張系爭工程有追加床柱724 根及增加工程費用。 僑林公司得否請求極品公司給付工程尾款1,737,600 元及樓梯鐵條防滑凹槽加工費7240元? ㈠經查:極品公司於99年3 月31日標得交通大學招標之學生五、六舍整修工程,再於99年4 月20日將系爭工程與僑林公司簽訂供應商承攬契約,約定由僑林公司施作724 組多功能床櫃組,總價為6,516,000 元,極品公司並先支付工程總價40% 即2,606,400 元為定金,再於板材進現場組裝時給付第2 期款項1,954,800 元即工程總價30% ,尚有尾款1,954,800 元未給付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5頁、第94頁至第95頁)。又僑林公司就追減之工程款217,200 元部分不爭執,且同意應就上開尾款中扣除,餘額為1,737,600 元(見本院卷第155 頁)。則僑林公司對極品公司尚有1,737,600 元之工程尾款。至證人吳佳珊固證稱:原設計裝設嵌入式止滑條,嗣廠商交貨時,卻無止滑條而是挖凹槽,因認該凹槽也有止滑效果,所以同意變更設計,在結算工程款時,仍給付止滑條費用,亦即止滑條雖是追減項目,最後結算還是給付該工程款(即57,92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52 頁),為極品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5 頁)。因僑林公司已另就樓梯鐵條防滑凹槽工項請求加工費7240元及模具費7350元(極品公司應給付此筆款項,且極品公司業已撤回此上訴,業已確定),而依證人吳佳珊所述僑林公司確已施作此項工程,則僑林公司自得請求此2 筆工程款,惟尚不得請求未行施工之嵌入式止滑條工程款,否則即屬重複請款。蓋交通大學認定上開變更部分,是性質相同之工程,且功用相同而願給付與極品公司工程款,為交通大學與極品公司間之契約關係,尚與兩造間之契約係無涉。是以,僑林公司嗣又變更主張工程尾款為1,795,520 元(即1,737,600 元加計57,92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86 頁),應非可採。 ㈡次查:極品公司支出工地廢棄物清運費用8925元,僑林公司同意給付一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5頁、第94頁至第95頁)。因原工程尾款為1,737,600 元,僑林公司需賠償極品公司遭業主就床櫃組減價之損失1,719,500 元、處罰之違約金2 百萬元、材料送檢之檢驗費用59,325元、支出工地廢棄物清運費用8925元,均如前述,因此扣減下,極品公司即無需給付僑林公司任何工程尾款(1,737,600 元-1,719,500 元-2 百萬元-59,325元-8925元=-2,050,150 元)。反之,僑林公司尚應給付極品公司本訴請求之損害即遭交通大學處罰之違約金2 百萬元(2,050,150 元-原審判命給付之50,150元=2 百萬元)。而僑林公司另擴張上訴請求之樓梯鐵條防滑凹槽工項加工費7240元部分,因極品公司已受領交通大學以相同效用工程為由給付之工程款,自應給付僑林公司上開加工費7240元。綜上所述,極品公司本於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僑林公司給付2,050,150 元及自100 年3 月1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超過50,150元本息部分,為極品公司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極品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原審判命僑林公司給付50,150元本息部分,於法並無不合,僑林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又僑林公司本於系爭契約及新成立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極品公司給付3,970,972 元,及自100 年8 月3 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7240元本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僑林公司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僑林公司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3 項所示。至於僑林公司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僑林公司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尚無違誤,僑林公司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極品公司上訴為有理由;僑林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極品公司不得上訴。 僑林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書 記 官 劉鴻瑛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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