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71號

上訴人
僑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清

上列當事人與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對於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150 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963,732 元,合計共6,013,882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0,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