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8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大
- 訴訟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潤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私立學校已為財團法人之登記者,即取得法人之資格,其因私權爭執涉訟,依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董事長代表學校起訴或被訴,至私立學校法第41條第3 項規定,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是校長僅於所任職務範圍發生私權爭執而涉訟時,始認亦有代表學校起訴或被訴之權限(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返還消費借貸款,乃屬學校私權爭執涉訟,而與校長之校務事項無關,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自應由董事長擔任其法定代理人。且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均由其董事長擔任其法定代理人,惟提起第三審上訴,竟列校長李光大為法定代理人,自屬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補正法定代理權之欠缺,並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暨追認前所為訴訟行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