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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蔡明宛張國彬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16號

上訴人
常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瑋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上訴人
上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侯勝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9 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張國彬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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