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1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16號
- 上訴人
- 常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瑋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龍律師
- 被上訴人
- 上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淑娟
- 訴訟代理人
- 陳裕文律師
侯勝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9 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16號
侯勝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9 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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