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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張國彬洪能超吳登輝
  •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林彭郎

  • 當事人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耀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22號上 訴 人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 被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趙學涵 李怡毅 參 加 人 李耀洲 訴訟代理人 林敬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 年7 月19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書 記 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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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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