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凌盛工業有限公司、林碧珠、允盛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政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凌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珠 再審被告 允盛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任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53,700 元,應徵裁判費10,7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書 記 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