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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簡色嬌郭慧珊林紀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9號

上訴人
右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巨蓉

上列當事人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等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億2,600 萬9,351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63 萬8,4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及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 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林紀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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