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志上興業有限公司、盧祈蓁、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邱翠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 志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祈蓁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 年1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書 記 官 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