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3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37號
- 上訴人
- 聿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翊瑩
- 訴訟代理人
- 陳旻沂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艾黎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佳蓁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麗芬律師
- 被上訴人
- 欣聯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碧玲
- 訴訟代理人
- 周誠鐘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所載「新台幣陸拾捌萬肆仟元」部分,應更正為「新台幣陸拾捌萬伍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