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徐文祥、謝靜雯、劉定安
- 法定代理人林聖忠
- 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2號被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當事人與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41,31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60,5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及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書 記 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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