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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徐文祥謝靜雯劉定安
  •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 被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2號被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當事人與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41,31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60,5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及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書 記 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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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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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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