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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徐文祥劉定安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家興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96 萬475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3萬4704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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