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4號上 訴 人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家興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96 萬475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3萬4704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書 記 官 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