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44號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4號
- 上 訴 人
-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鄭瑞珠
- 被 上訴 人
- 家興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興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1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上訴第三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此均為必要具備之程式,如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後仍未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第466 條之1 第4 項之規定自明。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上訴人業於102 年10月24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依前揭條文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